问: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、监、高,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,造成损失的,公司股东是否可以起诉?
答:新《公司法》第189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。这一制度确立了,公司股东既可以对公司董、监、髙和他人,侵犯公司权益,给公司造成损害的,公司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,同时,公司股东,也可以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、监、高和他人,侵犯全资子公司权益,给全资子公司造成损失的,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全资子公司进行代表诉。应当注意两点:
一、所谓股东双重代表诉讼,是指的这两重代表诉讼,一是公司股东代表公司进行代表诉讼;二是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诉讼。
二、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诉讼,但是,不能代表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参股子公司进行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