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80丨如何设计股权激励退出机制

当股权激励对象获得激励的股权之后,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能会出现“人合”的危机问题,需要提前预设一个退出通道来化解危机。此外,公司也可能会存在有些人才的正常流动。不论出于何种原因,被激励的对象一旦离职,股权激励的目的就无法达成,激励的基础被丧失。由此,可以看出,在股权激励时,应当预设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。在股权激励退出机制的设计中,应把握以下四个关键点:

第一、设计股权激励退出机制时,应遵循三大原则,一是离职即退;二是约束与激励对等;三是指向清晰完整。

第二、确定退出的情形。股权激励退出的情形,可以分为主动退出、被动退出和意外事件退出。在设计这三种退出情形时,应当设计退出的条件设置,并对退出情形进行明确的界定,同时,对退出的处理方式也应当详尽而准确的约定。

第三、退出价格的确定。在设计退出机制时,就应当明确约定,回购的价格体系,对回购价格所涉的各种因素进行约定,尤其要约定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或者计算标准以及计算依据。

第四、股权回购的程序必须明确:一是在授予激励股权时,就应当明确回购的主体,同时,回购主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;二是明确回购决定作出的时间点,需要明确约定,在授予激励的股权之后,回购作出的时间点是在行权之前,还是在行权之后,是在被激励对象离职之前还是离职之后,这些都必须明确约定。三是明确约定回购通知的送达以及回购行使的时间,这样,可以届时确保明确的指引以及回购股权的行权落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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